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在整理这些证据的基础上,以收集的证据为依据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因此,收集完整、合法、有效证据的工作是实施稽查工作的基础和重点。近年来,宝应地税局稽查局始终坚持将稽查案件证据采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完善取证手段,提高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质量。多年来,未出现一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深受社会各界好评。截至目前,该局共查结各类涉税案件45起,查补入库地方收入2572万元、罚款1650万元。
一、以完善取证制度为根本点,强化稽查证据意识。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是保证税务检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有利于税收违法事实的准确查实和认定,因此,以《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规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各种证据的特点,制定有关调查取证的工作制度,如《部分涉税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基本要求表》、《稽查案件证据采集规范参考》和《常见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主要证据》等。对稽查取证的内容、方法、标准、要求进行统一规定,明确稽查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取证工作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重要作用,减少检查环节与审理环节之间的争议,降低稽查成本,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效。
加强对稽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认识到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是认定税收违法事实的依据;切实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深入研究调查取证的内在规律,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稽查工作规程》对取证的采集原则、形式和方法上的科学规定,税务稽查的取证行为规范,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注重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使所取证据成为铁证,保证证据对事实的佐证作用,同时证据的搜集本身也是规避执法风险的要求。通过对案件实例讲解,明确要求税务稽查案件证据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成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达到了“三个增强”三个提高”即:增强了税务人员稽查证据意识;增强了税收执法人员的防范执法风险意识;增强了稽查干部的工作责任意识。同时提高了稽查人员综合把握事物、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了稽查案卷质量。
二、以提高队伍素质为落脚点,强化稽查取证能力
作为取证工作主体的稽查人员,应熟练掌握税收法规、证据法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计算机操作运用等知识, 具有较强的稽查取证能力。为此,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点,采取学中干、干中学的有效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强化稽查取证能力。
(一)加强税收法规和证据法规的学习培训,适应稽查取证的政策性要求。
税务检查是一项严格的执法活动,稽查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客观真实、充分完整、迅速及时。熟悉掌握税收法规和证据法规能有效帮助稽查人员初步判断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相应可能存在的证据材料等,并在事先有所准备,以便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形式进行收集,以确保证据来源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顺利取得最有价值的证据材料,避免使税务检查取证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为此,从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实际出发,采取培训班、交流讨论、自学等形式,加强稽查人员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规,特别是新的行政诉讼法规中的有关证据收集和取得的规范程序、方法和形式等内容的学习培训,交流探讨有关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使稽查人员熟练掌握每项税收违法行为,根据税收法规规定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根据证据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证据到什么程,提高稽查人员的取证业务水平。
(二)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计算机操作运用等知识的学习培训,适应稽查取证的技术性要求。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必须应用到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计算机操作运用等专业知识,日常税务稽查证据收集的方法要运用系统的、有组织的科学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表、证以及实物、物资等进行详细、周密、深入的检查和审核。认真检查稽查对象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根据稽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在加强稽查人员会计核算、会计软件知识、计算机运用等知识培训的同时,经常性地研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关财务软件的使用方法、核算特点、数据生成方式和逻辑关系等,开展复杂情况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环境下的岗位练兵,解决部分行业难以取证的问题,以保证取得税收违法证据的质量。
(三)加强纳税人所在行业情况的熟悉掌握,适应稽查取证的链接性要求。税收稽查证据资料与经济活动是密不可分的,了解和熟悉稽查对象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稽查对象账务中不合乎稽查对象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加强与征管一线税收管理员的配合与交流,邀请不同行业协会的人员介绍不同行业纳税人的生产工艺、经营特点和主要业务过程等行业知识以及各行业发展的新动态。稽查人员深入企业车间、生产流水线,增强思维认识和工作思考,有的放矢地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按照常规可能产生的书面记录进行熟悉掌握,从资金流向、货物流转、账证报表勾稽关系来熟悉收集提取证据,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资金流和物流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要相互认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确保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能迅速地取得所需要的相关证据,避免错失取证良机。
(四)加强取证方法学习和取证能力培养锻炼,适应稽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培训、经验总结和交流讨论,着力加强稽查人员证据法规培训。从《行政诉讼法》和《稽查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证据分类、收集和取得的规范程序、方法和形式等内容入手进行系统的学习,以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业务水平。将司法调查中对税务工作有借鉴意义的证据调查方法、调查思维引入税务稽查工作,并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培训,使检查人员能够有意识、有目的的在稽查调查取证工作中应用分析综合、归纳演绎、人事物联系以及调查假说等方法,并附以思维学、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进行应用,达到丰富稽查取证方法、完善取证手段、拓展工作思路的效果。营造学习探讨工作氛围,适时组织稽查业务能手讲评典型案例,从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执法主体资格及管辖权的证据、执法程序合法的证据、执法公正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收集证据的方式、合法性等证据材料入手进行重点讲述和点评,让稽查人员在讲评中得到交流,在交流中得到提高。在干中学,积极探索有关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鼓励稽查人员通过自身的学习、思考总结和探讨摸索,不断提高对各种稽查取证方法的熟悉程度和稽查取证经验的丰富程度,进而通过方法的熟悉和经验的积累,切实提高稽查人员证据收集的工作能力。
三、以有效收集证据为着力点,强化稽查取证工作质效。
(一)注重证据的有效性、客观性。有效证据是判定和确认涉税违法事实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判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有效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调查取证工作中,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与符合逻辑的审查方式,准确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证据,不断增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使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收集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确保收集的证据为铁证,确保涉税案件准确定性和如期结案。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从税务稽查实践看,做好稽查案件当的询问笔录要认真全面记录好当事人口供。详细记录税务违法事实情况,税务违法事实发生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性质、主观原因,,即“五何” “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以及当时有否在场人、知情人,为核实查证工作打好基础。对于查清全部或部分关健性的税务违法活动内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印证税务违法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在稽查取证过程中,严格程序、注重细节,确保稽查证据合法有效,在税务稽查时根据工作实际出发分析需要哪些证据、怎样入手收集证据、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证据。确保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无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在实施稽查时,稽查人员要严格稽查执法程序,落实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做出具体稽查取证行为时,遵循告知程序、审批程序、调查或检查程序、送达程序等必要的程序规则,由两人或两个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相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签字、盖章。 如在需要出示检查证的环节,要求收件人在回证上注明“已出示检查证”字样;送达回证必须由法定签收人签收,若需代收,必须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身份证号,并加盖企业公章。询问当事人要合法,严格按照程序填发《询问通知书》,要亮明身份,两名稽查人员同时在场,告知事项,并注重询问方法和技巧,对所询问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重点突出;注意被询问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地记录下来,全面反映被询问人员的陈述申辩情况。下班后需继续讯问的,要征得被询问人同意并在笔录中作好记录。询问结束时,由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X页记录内容我已看过,情况属实”,防止随意添加内容。在调取电子数据时,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三)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综合地收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既要收集问题凭证、账簿资料,又要收集陈述材料和询问笔录,让二者相互佐证,突出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孤证定案,尤其要避免以当事人陈述定案。在摘抄有关书证材料时,注明时间、地点、摘自何处,摘抄人签字或盖章,在稽查工作底稿制作中,底稿所反映的内容与涉税违法事实相关,对违法事实要全面准确反映,所反映的违法事实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底稿记录完毕后请企业相关人员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稽查工作底稿的记录全面、详实,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内容作出全面的反映。在复制有关帐目、凭证时,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复制的时间,由原件保管人、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的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注意复制的资料内容完整全面,从多方面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加以证明,及时取证、证据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税务稽查取证应当尽量取得全部涉案证据,并将证据分类,分析其内在联系,确保证据的相互印证(即形成证据链)。如偷税案件收集以下几类证据:纳税人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证明纳税人应纳税数额的有关证据,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经纳税人核实认定后的缴税明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询问笔录。纳税人伪造、变造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税务机关限期申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以充足的理由得出所认定的结论,并足以排除其他任何结论。
三、以增强工作效能为关键点,强化证据分析运用
(一)加强证据信息分析,形成系统经验。定期对日常稽查工作中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分类汇总,及时组织稽查人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剖、总结,从个别的、特殊的问题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东西,对一些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特点、发展动向及其共性进行科学分析与研究探讨,拓宽稽查工作思路,缩小稽查的范围、增强稽查的针对性、减少稽查的盲目性,确保查透查深。有助于寻找有效的稽查办法和技巧,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加强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组织人员将实际工作经验转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文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证据信息运用,提升稽查效能。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不同纳税企业的分析解剖,摸清纳税人运作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偷、逃税的动向和规律,以此作为稽查选案的一个重要依据,提高了稽查选案准确率和针对性。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有针对性地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在案头审计时,利用成熟的经验查找疑点,分析比对,以此来确定相应的方法,做到检查有目的、有重点、有方法、有效果,提高了案件查处的效率。
(三)加强证据信息反馈,促进征收管理。建立健全稽查与征管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对稽查工作中涉税违法新情况、新动态、新
(四)加强证据信息运用,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着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纳税行为的原则,按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种、重点纳税人对稽查取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对属于纳税人在财务核算、财务制度和税法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开展纳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查后服务,有效地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对属于纳税人为了偷、逃税而故意为之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进行处理的同时,督促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计算税款和纳税申报,最大限度地杜绝该类行为的发生。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共性问题,通过约谈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自查自纠的机会和税收政策的帮助,促进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互动,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王永林,费书林,乔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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