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鹏源,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汉族,中国新闻传媒集团总编辑,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甘霖,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舆信(北京)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1055636282057),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19层21K。
法定代表人:王甘霖,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3327825C),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上诉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查清被告刊登的侵权文章的全部侮辱和诽谤内容,重新作出全面罗列认定,判决被上诉人删除文章后,道歉声明至少发布30天,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认定侵权事实不全面。
一审判决书只认定了《假》文中的“扒掉假记者朱鹏源的底裤,他终于露出了猥琐的“小九九”、“当然也不排除有朱鹏源这样的下三滥”侵权,只认定了《维》文中的“无业游民”、“江湖骗子”、“要挟地方政府订阅报刊、签订有偿宣传协议”、“打着“维权记者”的旗号,骗取老百姓的钱财”侵权,只认定了《朱》文中的““维权记者”朱鹏源虚构了“记者身份”,隐瞒其无业游民的“真相”,骗取彭贤佑老人一万元,理当构成诈骗罪”侵权,对于其他的大量侵权内容,仅以一个“等”字和“部分”2字,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
对于上诉人庭审中和书面向一审法院指出的内容:
1、《假》文中的“混迹”、“假记者”、“叫嚣”、“混混”“垃圾广告”,“依靠稀缺的文字功底,七拼八凑一些所谓的“事迹”,然后把自己包装成著名维权记者”、“都是一些欺骗没读过书的农村妇女和耄耋老者的鬼话,三番五次将这些虚拟的“事实”在微信群发,确实令人恶心”、“我与朱鹏源认识时间很长,一直都知道他是假记者,他一直以记者身份帮访民维权,并收取“维权费”,而且他的上访信式“维权文章”写得很烂”、“拉黑朱鹏源这个长期在我微信朋友圈的骗子”、“假记者朱鹏源通过博客、微信朋友圈在给我泼脏水”、“朱鹏源这人除了喜欢骗点老百姓的小钱”、“就算“站长”吧,总之朱鹏源以“记者”身份在江苏确实捞了不少钱,有了互联网之后,他的手开始伸向国内一些偏僻的县份”、“但他毕竟在传媒这个江湖混混,帮老百姓维权收取“维权费”、“此人之张狂,实为罕见”、“朱鹏源打着“中国新闻传媒集团”社长的幌子常驻南京,并在江苏地面上乃至全国范围内长期开展非法新闻业务,对于这种假媒体,早就应该予以打击、取缔了,而对朱鹏源涉嫌违法犯罪的部分,南京警方更应该立马出手了”、“朱鹏源也喜欢用自己的热脸去贴别人的冷屁股”、“在我的“法治记者联盟”微信群,朱鹏源经常以“著名记者”的名义与各位媒体人、律师示好;男人都需要面子,看在认识这么多年的份上,我也把他当男人看,并没有揭穿他;曾经也有媒体朋友指责他是假记者,我还曾私下劝过这位媒体朋友:朱鹏源混口饭吃也不容易,得饶人处且饶人吧”、“给脸不要脸”便是假记者朱鹏源最真实的写照”、“本尊随便拿出一篇不如意的调查性报道,都可以吓得朱鹏源尿裤子的”。
2、《维》文中的“有位媒体圈的微信好友在下面留言道:“打着媒体记者的幌子,干着非法的勾当。媒体的声誉,很多情况下是被这帮人给弄坏的吧,公安机关应该多抓一点”、“这都属于非法媒体,不能在内地开展采编业务”、“后来升级为北京某国家级媒体驻江苏的联络员、发行员;朱鹏源在任联络员、发行员期间,一直打着国家级媒体的招牌四处搞监督报道,然后把文理不通的监督报道发到论坛上”、“自编了多篇诸如《对话“维权记者”朱鹏源》、《走近中国著名记者朱鹏源》、《当代维权记者朱鹏源十七年维权白皮书》、《一个准女记者眼中的朱鹏源》等一系列吹嘘自己的不实文章。然后在各大论坛、博客上发表”、“为上访群众写“维权报道”,然后在论坛、个人备案的网站、非法网站发表,并收取数量不等的“维权费”,这便是“维权记者”是朱鹏源的生意经”、“朱鹏源则毫无顾忌地说:“我就是为了挣钱,目的不是写文章”,此外还捏造一幅微信截图攻击原告……
3、《朱》文中的“有关假记者朱鹏源以“港媒”身份采访”、“假记者朱鹏源曾冒充“国家级媒体记者”身份”、“在网络上一直标榜“包打天下”的假记者朱鹏源”、“他混迹网络,以“记者”自居,已经严重亵渎了这个行业,必须将其清除”、“朱鹏源这个打着“维权记者”旗号的江湖骗子,不但骗取弱势群体钱财”……
这些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的众多失实内容,和诸多明显侵权的侮辱人格言辞,一审法院并没有做出侵权认定。
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性质如此严重的侵权程度,一审法院至少应该参考通常判例,判决被上诉人的侵权内容发布30天,和几万元精神抚慰金。
上诉人提供一份也是因为王甘霖的文章失实侵权,被告法定代表人和本案同一人(他女儿)的败诉判决书,以及最近判决的蒋勤勤名誉权胜诉案新闻给二审法院,可以看到:此这两个案子的被告侵权程度,和本案相比十分轻微,都只是几句话侵权,一个农民和一个明星原告,却分别都得到了30天的赔礼道歉和3—10万的赔偿。
上诉人正式从事新闻工作18年,报道的案件得到过国家最高领导人批示,批评报道过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级法院院长、政协主席和副市长等违规违法政府官员,经过我们披露多人落马,上诉人出版了3本个人作品集,在多家国家级、省市级媒体和海外媒体都供职过,担任过记者、编辑部主任、编委、副主编、主编和总编辑等职务,被多家著名商会、企业、大学单位和书画院等方面聘请为新闻维权顾问,做过多本杂志封面人物,事迹被海内外媒体近百次报道过,毫不谦虚地说,上诉人是全国十分知名的维权记者。
此篇侵权文章迄今挂在网络上1年多,点击量已909次(截止2017年12月24日),并被诸多媒体转载,给上诉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一审判决仅判决道歉声明发布5天和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让人不能接受!
因为被上诉人的污蔑攻击,给上诉人精神带来巨大压力,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经济收入理所当然遭到冲击,顾问单位不再聘请和别人不再和自己的公司合作业务,产生很大的物质、精神和名誉损失,有形的损害可以估价,无形的损失无法估量!
在上诉人看来,一审判决避重就轻,表面上被上诉人败诉了,实际上的本质是个不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鹏源
年 月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3份
2、王甘霖北京名誉权败诉2份判决书
3、蒋勤勤胜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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