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鹏源,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汉族,中国新闻传媒集团总编辑,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9874735H),男,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
法定代表人:王垚,总经理。
上诉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查清被告刊登的侵权文章的全部侮辱和诽谤内容,重新作出全面罗列认定,判决被上诉人删除文章后,道歉声明至少发布30天,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认定侵权事实不全面。
一审判决书只认定了“朱鹏源竟然把收费维权之事解释得如此理直气壮,其脸皮之厚,实在是罕见”、“这就印证了某句话,既要当某某,又要立牌坊”、“正所谓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侵权,其他的侵权部分仅以一个“等”字,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
对于上诉人庭审和书面向一审法院指出的内容:“朱鹏源之流、蒙羞”、“假记者朱鹏源”、“一个叫卖了多年舆论监督的所谓维权人士”、“一个自称心思不在文章,而在如何挣钱的生意人,竟然颇有底气地将自己列入著名记者行列”、“中国新闻传媒集团总裁兼社长就是这种典型人物”、“去香港申请一家媒体的程序,不会比内地申请一个微信公众号复杂多少”、“但事实上,他早已经在朋友圈里,以该假媒体总裁兼社长的身份大张旗鼓的拉活了,其中有一块违法业务,就是所谓的舆论监督”、“说得倒是冠冕堂皇,简单直白点说的话,就是朱鹏源不直接从当事人手中拿钱,而是变着法子从中间人那里拿钱”、“而且他在收费维权这个问题是毫不低调,常常在网络上公开他又在哪里维权讨薪,又在哪里喝茶商谈维权事宜等,而且还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的维权有多么的高尚”、“不仅仅在这些事情上,朱鹏源在其他很多问题上都有让人哭笑不得的独特见解”、“但他可能还不知道,就是因为这种所谓的著名记者太多了,所以这个行业的名声已经越来越臭了”、“他们没有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也没有无冕之王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他们甚至是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假记者。他们招摇过市,胡作非为”、“而跳梁小丑们则如潮水般汹涌而来,似乎想要给予这个行业仅存的荣誉以痛击”,此外还有一副标题为“朱鹏源的维权路数”的讽刺漫画。
这些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的众多失实内容,和诸多明显侵权的侮辱人格言辞,一审法院并没有做出侵权认定。
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性质如此严重的侵权程度,一审法院至少应该参考通常判例,判决被上诉人的侵权内容发布30天,和几万元精神抚慰金。
上诉人提供一份也是因为王甘霖的文章失实侵权,被告法定代表人和本案同一人(他女儿)的败诉判决书,以及最近判决的蒋勤勤名誉权胜诉案新闻给二审法院,可以看到:此这两个案子的被告侵权程度,和本案相比十分轻微,都只是几句话侵权,一个农民和一个明星原告,却分别都得到了30天的赔礼道歉和3—10万的赔偿。
上诉人正式从事新闻工作18年,报道的案件得到过国家最高领导人批示,批评报道过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级法院院长、政协主席和副市长等违规违法政府官员,经过我们披露多人落马,上诉人出版了3本个人作品集,在多家国家级、省市级媒体和海外媒体都供职过,担任过记者、编辑部主任、编委、副主编、主编和总编辑等职务,被多家著名商会、企业、大学单位和书画院等方面聘请为新闻维权顾问,做过多本杂志封面人物,事迹被海内外媒体近百次报道过,毫不谦虚地说,上诉人是全国十分知名的维权记者。
此篇侵权文章迄今挂在网络上1年多,点击量已909次(截止2017年12月24日),并被诸多媒体转载,给上诉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一审判决仅判决道歉声明发布5天和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让人不能接受!
因为被上诉人的污蔑攻击,给上诉人精神带来巨大压力,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经济收入理所当然遭到冲击,顾问单位不再聘请和别人不再和自己的公司合作业务,产生很大的物质、精神和名誉损失,有形的损害可以估价,无形的损失无法估量!
在上诉人看来,一审判决避重就轻,表面上被上诉人败诉了,实际上的本质是个不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王甘霖北京名誉权败诉2份判决书
2、蒋勤勤胜诉新闻
反驳王甘霖的上诉状
一、3篇涉案文章充满捏造虚假内容。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什么微信截屏,实际上是上诉人伪造;所谓的中间人,也不能确定真实身份是否杨宗才,应该也是上诉人捏造;上诉人迄今没有提供江宁公安分局的的处理决定书,属于举证不能,应该承担败诉结果。
二、读讯网刊发了侵权文章后,无论采取了删除还是清空行为,都不能掩盖前面已经犯下的严重错误行为,也必须得为前面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于上诉人污蔑被上诉人诈骗1万元和10万元,妄图以虚构的事实,使被上诉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被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上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四、两本杂志都是合法主体出版,上诉人说是非法贻笑大方;再说,出版杂志行为合法与否和被上诉人无关,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五、陈元景法官开庭时候已经口头驳回上诉人的“回避申请”,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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