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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诗贵:五名顶级法律专家为何关注苏州3448名渔民49OOO亩鱼场被强拆事件?(二)

时间:2019-04-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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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左笔钱诗贵

什么事能让五名中国顶级法律专家于4月9日齐聚北京,参加论证会呢?

当然是大事。

那就是3月27日始,苏州市相城区政府以合同到期为理由,雇佣数百拆迁人,强行将苏州市西湖水产生态养殖专业合作联社3448名渔民承包的49OOO亩鱼场数万根围网桩全部拔掉,致使价值近十亿元的鱼全部流失,造成了巨大损失。

媒体披露了这一消息后,引起了法律专家的高度关注,特别是9O岁高龄的法律界泰斗江平教授,不顾年迈,仔细研读材料,在4名专家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强调指出人民利益无小事。

五名专家的结论很明确,那就是相城区政府在此事的处理上“任性而为”,置渔民利益而不顾,为法不容。

还是先看看五名法律专家是谁吧。

一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

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

三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圣平。

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解志勇。

在看了联社成立的审批文件;租赁合同;2O16年工业园区围整治经济补偿协议;相城区政府通过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向联社发出的不再续签合同的告知书;相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张德洪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2O19年4月1日相城区政府提供的《阳澄湖生态养殖区基本情况》;2O19年4月4日相城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保护水环境,阳澄西湖水面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通告等材料后,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益,认真探讨,最终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并慎重签了姓名。

针对49OOO亩水面到底是属于国家,还是集体所有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宪法》第1O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养殖水面属于“农业生产用地”,故该争议水面应适用《宪法》第1O条。

而从《宪法》第1O条规定看,争议水面所处的位置,一般应该属于集体所有,例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相城区政府如果主张该争议水面属于国家所有,必须拿出原始证据证明。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养殖水面,终止合同就是错误的。

专家认为,这些渔民世代在此生活劳作,政府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不该没有法律依据,连国家或集体的性质都弄不清楚。

专家认为,确定这片水面是集体后,政府就应该履行继续发包的义务,而不是随便终止“合同”。

专家指出,相城区政府原先承认集体水面的说法是正确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定义务发包或租赁养殖水面,如果单方终止合同,必须与渔民协商补偿问题,而不是粗暴强拆。

专家希望相城区政府要知法用法。根据《物权法》第134条的规定,即使是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也必须参照《物权法》和《承包法》有关规定,也有义务发包,而不是随意终于合同,断了渔民的活路。

专家严肃指示,在渔民提出异议,并没有妥善解决之前,相城区组织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

专家指出,因为渔民和政府就养殖水面的所有权、终止合同后的补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解决不了的,应该通过法律渠道来判决。

相城区政府应该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才行。假使渔民违法“占有”,按照《物权法》第五编关于“占有”的规定,也应该暂时“维护这种状态”,通过法律方式排除非法占有,而不是强行排除,更不能造成渔民近1O亿的财产损失。

专家呼吁:相城区政府应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和渔民对话,采取“亡羊补牢”措施,尽量减少渔民损失,而不是变本加厉,错上加错。

(钱诗贵己亥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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