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笔钱诗贵
2019-04-22
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强行终止与西湖水产生态养殖专业合作联社的承包合同,于3月27日开始拔掉了49OOO亩水面的围网桩,致使价值近1O亿元的鱼流失。其强拆理由就是“养殖水面是国有水面。”
而在之前,相城区有关部门却明确表示“49OOO亩水面为集体所有。”
国内顶级法律专家江平、潘剑锋、高圣平、李永军、解志勇为此专门作了论证,严肃指出“49OOO亩水面为集体所有的表述正确,相城区政府不该拿法律法规当儿戏,应该实事求是。”
为什么相城区政府和3448名渔民都看重49OOO亩水面的权属呢?
这当然很重要。要是水面为集体所有,有关部门不但不能终止合同,甚至还要允许续签合同长达3O年,甚至更长时间。
退一步讲,政府强行终止合同,3448名渔民就有权要求得到10亿元左右的补偿。
而政府之所以改口称为“国有水面”,则是为终止合同,逃避补偿寻找理由。
但不管怎么说,在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强行终止合同,将价值近1O亿元的鱼放掉,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政府的使命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相城区反其道而行之,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极为恶劣,不能等闲视之。
依法治国是大政方针,岂能当作儿戏?
还是看看相城区有关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如何前后矛盾的吧。
3月11日,相城区农业农村局给渔民的书面答复是,“49OOO亩水面为集体所有。”并称:“阳澄西湖水面养殖是合作联社承租集体水面进行生产性养殖经营活动,并不适用〈土地承包活》,养殖经营行为依〈水面生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进行,系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性质的合作联社签订的商业合同,与基于集体经济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是两种法律关系。”所说肯定就是集体水面。
3月13日下午,相城区农业农村局许国荣局长来到渔民面前,明确表态,“49OOO亩水面为集体所有。”
3月13日下午,相城区委办公室给渔民的电子邮件中,明确提到“49OOO亩水面为集体所有。”
但是,到了3月22日上午,相城区分管副区长查焱率信访局局长等人,对于渔民给区委书记的投诉信予以回复,改口称”阳澄湖西湖水域是国有水面。”由此看来,相城区自己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
4月1日,原区法制办主任严轶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前表述皆不准确,以他的表述为准,即'阳澄西湖作为国有水域是国有水面。”
其所提供的《阳澄湖生态养殖区基本情况》材料中写道:”阳澄西湖作为国有水面,长期以来由苏州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当地渔民发放养殖许可证。”
对此,渔民们则认为,无论于法还是于理,这片区域水面都是集体所有。
渔民认为,他们世世代代在此水面从事养殖活动,如果失去了水面,不让承包,又如何生活呢?
渔民们想不通,这么多年来,都是和村、镇签了承包合同,谁都知道这是集体水面。特别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农村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三十年到期后可以再续三十年。受到政策保护,渔民们不惜加大投入,谁知相城区政府公然改变了三十年承包不变政策,以”国有水面”之名,置3448名渔民死活不顾,直接切断了生路。
相城区的做法惊天动地,引发了顶级法律专家的关注,专门就此召开了研讨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专家们认为,这片49OOO亩水面当然是集体水面,政府不该剥夺3448名渔民的承包经营权。
专家们指出,《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专家指出,《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专家指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农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专家指出,《渔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政府要回收水面,应该依法予以补偿,做好安置等工作。
专家还指出,《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都强调指出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专家认为,相城区没有准确引用《宪法》和法律条文,没有准确把握养殖水面的法律概念,进而得出错误结论,干出了伤民之事。
法律专家认为,农村养殖水面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例外为全民所有。政府若认为为全民所有,应有征收或征用的相关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70公顷以上应由国务院批准。请相城区政府拿出2007年国务院的征收批文。如果拿不出来,该水域当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是该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向阳对媒体空口说白话所能证明的。如果相城区政府能拿出2007年阳澄湖征收养殖水面之文件,2016年给中湖区渔民补偿的3.9亿元,就属于滥用职权,30万元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万望相城区的领导想好了再说,免得到时再麻烦原法制办严轶之主任之流再出来声明,讲“之前说的皆不算”这类的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话。
在《宪法》和法律法规面前,相城区选择的并非“依法治国”政策,而是以权代法,结果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有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相城区在涉及到3448名渔民切身利益面前,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竟然拿水面是国有的当作挡箭牌,将价值近十亿的鱼一放了之,伤的不仅仅是3448名渔民的心。
(钱诗贵己亥日记)